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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国诉被告奥达建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临沂某某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938号原告沈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被告临沂某某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临沂市某某建陶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后收取367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