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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交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晓军与郭保林、林州市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军,郭保林,林州市公安局,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交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杨晓军,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郭保林,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林州市公安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负责人张宏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军诉被告郭保林、林州市公安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