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6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上海心羽实业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113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心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898号2幢2层2004室。法定代表人孙胤琦。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0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