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静与刘卫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刘卫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委托代理人杜立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爱玲,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民。委托代理人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静与被上诉人刘卫民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046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46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