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建玉与陈锦武、张淑琴、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玉,陈锦武,张淑琴,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341号原告陈建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国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洲,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锦武,男,汉族。被告张淑琴,女,汉族。被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玉诉被告陈锦武、张淑琴、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规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