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余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101号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岭,该公司董事。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满乐。被告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余惠芳。被告余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余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余惠芳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镇江厚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余惠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