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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文诉被告杜建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714号原告:陈某某,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杜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