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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马福才与王晖、胡续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才,王晖,胡续礼,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004号原告:马福才,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晖,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续礼,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才诉被告王晖、胡续礼、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晖、胡续礼、王某位于合肥市滨湖锦绣苑10号楼二单元603室房屋(合产××号)。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晖、胡续礼、王某位于合肥市滨湖锦绣苑10号楼二单元603室房屋(合产××号);二、查封原告马福才名下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和顺仁居8号楼2-201号(蚌私434325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奚雨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