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郝俊鹏与曹云飞、樊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鹏,曹云飞,樊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郝俊鹏被执行人曹云飞被执行人樊小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俊鹏与被执行人曹云飞、樊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云飞、樊小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云飞、樊小君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曹云飞、樊小君除工资收入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工资账户在执行该案中已于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郝俊鹏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孙银萍审判员 韩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