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姝与刘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姝,刘国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974号原告陈姝。被告刘国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姝诉被告刘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