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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姝与刘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姝,刘国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974号原告陈姝。被告刘国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姝诉被告刘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