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一桃与李桂华不当得利纠纷2015民一初170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桃,李桂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02号原告:黄一桃。被告:李桂华。原告黄一桃诉被告李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桃、被告李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一桃诉称: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XX公园游玩相识,2014年6月15日被告找原告再次相聚。见面后被告向原告推荐做生意缺少资金事宜让原告分享。事后原告觉得被告说得有理,允诺转款给被告使用。2014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款给被告工商银行帐号7950元;2014年7月15日原告又通过工商银行转款给被告帐号13000元,二次转款共计20950元。2014年9月5日被告转款2076元给原告,说是给原告利润;2014年12月5日原告再次找被告谈论做生意事宜时,被告却推脱过几天再说,事后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此原告觉得受骗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被告一直未兑现承诺。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950元。被告李桂华辩称:一、被告于2013年2月因一起参加补硒工程相识,2014年4月30日,被告了解到一个新项目(MGB竞拍网),觉得收益不错,故报单成为会员,后于当年5月口头分享给原告,原告觉得不错,便通过工商银行转账7950元给被告,其中注册会员费用7000元,公司管理费用700元,另有250元是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委托被告帮她还信用卡的钱。2014年7月15日,原告觉得此项目可以赚钱,又追加两份单,便于当天通过工商银行转账13000元给被告,委托被告追加注册。入两单需要14000元,被告还借了1000元给原告,帮其追加两单,原告至今未还。2014年8月,原告在该项目拿到奖金2076元,这笔奖金与被告无关系。后该项目老板于2014年8月27日携款潜逃,被告也是受害者。原告与被告的公司会员号仍然存在,只是公司老板携款潜逃导致没有奖金分发。二、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也不需要向原告借钱。原告是委托被告投资项目,而且,第二次追加投资时,被告也劝过原告不要贪心。而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提了一笔346美金,原告拿了2000多元人民币,是公司网转账给原告的。三、原告诉状所称的事由与事实不符,其也是成年人,具有独立思想与判断力,被告既没有威逼原告,也没有欺骗原告,无需返还其款项,请法院查明真相,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5日、2014年7月15日从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号后四位为0737的账户中,转账7950元、13000元至被告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后四位为XX49的账户中。2014年8月18日,原告上述银行账户通过“网转”形式收入一笔金额为XX76元的款项,但对方账户及账号不明。原告庭审时作如下陈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相识,后被告称有好生意做,有好处返回,但不够钱,便向原告借款7950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了13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写借条,所以现在主张不当得利;转入原告账户的2076元是给原告的好处,不是利息,也不是还款。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确认,并主张其从未向原告借钱,原告打款给被告是投资项目,且原告收到的2076元是投资回报,并非被告支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获利;2.他方受损;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无合法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应对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根据原告陈述及主张可知,其向被告支付案涉款项乃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并非毫无法律根据,故上述“无合法的根据”这一要件并不成立。在存在不当得利以外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原告应当以双方之间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借贷关系)主张权利,现其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一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黄一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亮 亮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卓 燕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肖玲王嘉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