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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85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某牌越野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某牌越野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