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进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26号罪犯张进良,男,1975年10月24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了(2001)黑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进良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2年2月5日入监服刑。2004年4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5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22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0月1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进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