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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曹加广与管益标、吴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广,管益标,吴跃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73号原告曹加广,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中善,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益标,农民。被告吴跃萍(被告管益标妻子),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加广诉被告管益标、吴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加广的委托代理人沈中善,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加广诉称,2014年3月11日、8月3日、12月13日,二被告因经营幼儿园需要分3次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计算,借据上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仍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8000元。被告管益标、吴跃萍共同辩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向被告管益标、吴跃萍全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仅给付100000元,另18000元至今未有给付。借据上未有约定利息,故原告应向被告偿还100000元。由于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法立即给付,可以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8月3日、12月1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3次共向原告借款118000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据上均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未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还款。原告曹加广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曹加广称:3张借据中均包含利息,其中本金是100000元,利息18000元,利息是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一年的利息。另查明,本院受理了钱中英、盛玉兰、管天红、丁红玲等人诉管益标、吴跃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686300元。还查明,在钱中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张作兵等人进行了调查,张作兵陈述:管益标、吴跃萍以开办幼儿园及儿子开网店为由,向其借款340000元,其女儿张莉莉借款给他们170000元;另外管益标、吴跃萍还差欠他人多笔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等人出具的3张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管益标等人向多人出具借条,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被告管益标等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加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还给原告曹加广(原告已预交13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