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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荆与孙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荆,孙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曹荆,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丁家坝三组。被执行人孙国锋,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孙国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6.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元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