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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娇、袁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菊,袁娟,杨春兰,杨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338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28-3。法定代表人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品质经理,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菊,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娟,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春兰,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娇,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菊、袁娟、杨春兰、杨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