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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秀燕与陈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燕,陈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苏秀燕,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陈美娜,女,汉族,露水河林业局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秀燕与被执行人陈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美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