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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泽均与李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均,李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泽均,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县毗卢镇罗汉村三社127号。被执行人李泽芬,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泸县喻寺镇男村六组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504执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人李泽芬所有的位于���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XX号X幢X层X单元X号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泽芬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泽芬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XX号X幢X层X单元X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世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