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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清与郭本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郭本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196号原告李清,个体。被告郭本庆,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郭本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后为8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