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清与郭本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郭本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196号原告李清,个体。被告郭本庆,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郭本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后为8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