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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申请执行肖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肖金华,付军珍,张银生,李常芬,张燕,王自洪,兰正银,肖有兰,朱明洪,肖正珍,杨华军,肖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王富碧,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金华,男,彝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付军珍,女,彝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号。被执行人张银生,男,彝族,1966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常芬,女,彝族,1968年3月9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张燕,女,彝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自洪,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兰正银,男,彝族,1969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肖有兰,女,彝族,1968年3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朱明洪,男,彝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肖正珍,女,彝族,1973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华军,男,彝族,1975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肖龙飞,男,彝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原告27388.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金华、王自洪、朱明洪、张银生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