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76号。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91号副1层至4层。被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于2016年4月14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01号六层601门的房产实施了查封。对担保人修宽海所有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新华广场G4层的房产实施了查封。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