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1967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爱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967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在中,职员。被告王爱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爱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