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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1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经营者李皞,经营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商贸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