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红娥赌博罪2016刑初44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住江苏省通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及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荔湾区东塱大街14号红娥烟酒店内以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址接受多人147期的投注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87期的投注单据64张、147期的投注单据5张及赌资人民币680元,并在参赌人员陈某乙某、王某乙某等人处缴获投注单据5张。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赃款照片、现场照片、收据,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何某乙、陈某乙、陈某乙荣、范某乙、王某丙、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东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68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坚方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