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田金华、柯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华,柯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9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华,证件号码421182197801043336。被执行人柯昌华,地址武穴市。田金华与柯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5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柯昌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昌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金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柯昌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金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