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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永林、罗意志、陈旺与唐万春、夏钟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罗意志,陈旺,唐万春,夏钟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800号申请人陈永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罗意志,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陈旺,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万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夏钟铭,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永林、罗意志、陈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万春、夏钟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唐万春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夏钟铭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上列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四、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