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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严丽香与陈清华、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香,陈清华,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0号之一原告严丽香,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清华,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法定代表人黄赞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丽香与被告陈清华、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丽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丽香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八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严丽香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