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蒋同霞与万昌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同霞,万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蒋同霞,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万昌红,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沿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昌红银行存款12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