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三联盛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三联盛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展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三联盛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126-1幢404室。法定代表人胡立交,该公司董事。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三联盛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