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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张全君、王巧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张全君,王巧珠,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1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4-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友爱,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子政,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银行员工。被告:张全君,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号码330326196710181816,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王巧珠,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号码330326196909021828,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893-5,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以西、沪山路以北(汽车贸易园A-5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朝。委托代理人:吴梅影,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张全君、王巧珠、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