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孙���甲,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孙某乙,地址九台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孙某甲与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初字第125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12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