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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雪姣与被执行人王帅、韩素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姣,王帅,韩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冯雪姣,女,1990年06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安街2段27-6号楼3单元7号。身份证号:211402199006291722。被执行人王帅,男,1985年08月0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51-5号楼。身份证:211402198608051414。被执行人韩素秋,女,1967年01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五厂服务楼。身份证号:210727196701130221。申请执行人冯雪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韩素秋名下坐落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6-21M号楼(房权证号:2013012**)予以查封,经查该楼房已在银行抵押。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于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