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海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程海清,吕胜,郭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01-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程海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海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吕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郭永莉,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达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程海清、吕胜、郭永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希达担保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444014.65元及利息、律师费20400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437元;2、对抵押人吕胜和郭永莉所有的抵押物进行拍卖;3、被执行人程海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吕胜、郭永莉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土地,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胜、郭永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