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爱奶、吴余池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爱奶,吴余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特00264号申请人:方爱奶。被申请人:吴余池。代理人:吴建芬。申请人方爱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余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余池与申请人方爱奶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吴余池在金华绿城御园工地地下车库抽水时不慎摔倒,造成颅脑重伤。事后,被申请人吴余池虽经金华市广福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治疗,但至今不能说话,无法与人交流,反应迟钝,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5年6月5日,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被申请人为脑外伤所致中度器质性智力损害(障碍)。同年7月14日,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评定被申请人存在一级护理依赖,并需长期护理。现村委会有征地补偿款可领取,被申请人又无能力办理,故申请人方爱奶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余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方爱奶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的监护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爱奶作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的妻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申请人吴余池因在2014年7月17日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颅脑重伤,经医院抢救后,虽挽救了生命,但伤后大脑存在严重后遗症,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所受损伤为中度器质性智力损害(障碍)。另根据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存在一级护理依赖,并需长期护理。在审理期间,本院承办法官也面见了被申请人吴余池本人,经观察了解,其不能言语,无记忆,不能行走,反应迟纯。综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目前系××病人,其全部民事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申请人方爱奶作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的妻子,具有正常的认知辨别能力,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余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方爱奶为被申请人吴余池的监护人。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方爱奶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