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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顾景豪与梁建勇民间接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景豪,梁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409号原告:顾景豪。被告:梁建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景豪与被告梁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景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