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洪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洪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25号罪犯闫洪涛,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高中二年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萨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洪涛犯故意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罪犯闫洪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了(2012)庆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26日入监服刑。2014年12月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洪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