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宋金海与XX铎、宋中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海,XX铎,宋中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宋金海,男,195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XX铎,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宋中义,男,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国际部,组织机构代码:805603142。负责人邢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超、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