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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1382号原告王×1,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电话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