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1382号原告王×1,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电话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