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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全伟荣、全逸菡、全芳芳与全昌社、全玉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伟荣,全芳芳,全逸菡,全昌社,全玉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全伟荣,男,200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系全芳芳之子。原告全逸菡,女,200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系全芳芳之女。原告全芳芳,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系原告全伟荣、全逸菡共同监护人。被告全昌社,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村干部。被告全玉菊,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全伟荣、全逸菡、全芳芳诉被告全昌社、全玉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后,被告全昌社、全玉菊书面承诺:其子全振华��死亡而产生的赔偿款,应待其孙子全伟荣和孙女全逸菡成年后再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原告全芳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全芳芳负担。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人民陪审员  江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云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