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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陈宏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209号原告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贺静。委托代理人赵海霞,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军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宏伟,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