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尹伟国与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伟国,王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73号原告尹伟国。委托代理人李作军,山东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伟国与被告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伟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伟国负担。审 判 长 王玉荣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