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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道超与被告吴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超,吴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646号原告谢道超,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河志,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超与被告吴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道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道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道超负担。审 判 长 苏 挺 颖人民陪审员 李 福 龙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燕 萍速 录 员 李 青 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