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道超与被告吴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超,吴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646号原告谢道超,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河志,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超与被告吴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道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道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道超负担。审 判 长 苏 挺 颖人民陪审员 李 福 龙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燕 萍速 录 员 李 青 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