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国平与李红卫、刘晨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平,李红卫,刘晨阳,王卫华,闫小芳,闫观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021号原告魏国平,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严光前街**号附*号。委托王吉庆,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卫,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晨阳,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卫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闫小芳,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闫观键(喜),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魏国平与被告李红卫、刘晨阳、王卫华、闫小芳、闫观键(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卫华、���小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平撤回对被告王卫华、闫小芳的起诉。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