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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国平与李红卫、刘晨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平,李红卫,刘晨阳,王卫华,闫小芳,闫观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021号原告魏国平,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严光前街**号附*号。委托王吉庆,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卫,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晨阳,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卫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闫小芳,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闫观键(喜),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魏国平与被告李红卫、刘晨阳、王卫华、闫小芳、闫观键(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卫华、���小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平撤回对被告王卫华、闫小芳的起诉。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