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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立明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3292号上诉人杨立明委托代理人张少友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周扬上诉人杨立明与上诉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立明上诉请求:一、沃尔核材公司支付杨立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1200元;二、由沃尔核材公司支付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上诉人沃尔核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改判沃尔核材公司无需支付杨立明经济补偿金37477.4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杨立明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沃尔核材公司和杨立明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杨立明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杨立明不同意沃尔核材公司工作时间调整于2015年3月16日遭到沃尔核材公司部门经理的口头解雇。沃尔核材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5月21日以杨立明连续旷工严重违反沃尔核材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的焦点在于杨立明2015年3月16日离职前沃尔核材公司是否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此,杨立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沃尔核材公司曾作出口头辞退或者其他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双方均确认争议系因沃尔核材公司调整杨立明工作时间引起,沃尔核材公司为杨立明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服从“三班倒”换成“两班倒”的工作时间调整,要么去一楼车间上班。杨立明拒绝“两班倒”,坚持“三班倒”,但又不服从一楼车间上班,杨立明也未提交将其调整到一楼车间工作明显降低劳动报酬,并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沃尔核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沃尔核材公司调整杨立明的工作岗位,双方只是在协商过程中,沃尔核材公司并未发出正式调整岗位通知,杨立明又无证据证明沃尔核材公司将其口头辞退,故杨立明主张沃尔核材公司将其违法辞退并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沃尔核材公司主张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综上,上诉人沃尔核材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杨立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杨立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立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