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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洁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洁,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女,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王野,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系李洁姐夫。被上诉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邯郸市京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号德源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云,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洁与被上诉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李钰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0077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3年7月17日,李洁从京钰公司处认购了位于峰峰矿区滏阳东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A006号商铺,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总价218981元,同日,京钰公司作为甲方,李洁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同意自愿将本协议认购物业直接交付委托甲方统一经营和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如遇乙方所认购物业整体出租,期限超过委托期限,则委托期限自动顺延;并约定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签订协议后,八年返租,每年甲方返还乙方缴纳总房款的12.5%,租金一季度一返,同时注明,如乙方中途要求退还房款,则不能享有相应返租,已返还的租金一次性从退还房款中扣除;合同期满后,若乙方需要回购,则甲方按本认购协议购买商铺的价格进行回购。上述协议签订的当天,李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京钰公司支付认购款218981元,京钰公司向李洁出具了收款收据。同日,李洁又从京钰公司处认购了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A002、A003商铺,该商铺位于二层,建筑面积32.18平方米,总价419678元,李洁向京钰公司预付认购款100000元,2013年9月6日,京钰公司作为甲方,李洁作为乙方,双方再次签订了《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同意自愿将本协议认购物业直接交付委托甲方统一经营和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其他内容同双方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签订的当天,李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京钰公司支付认购款319678元,合计支付认购款419678元。李洁共给付京钰公司关于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A006、A002、A003商铺认购款合计638659元。后京钰公司按照双方2013年7月17日的约定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向李洁返还租金,每个季度6843.16元,合计返还租金27372.64元,同时按照双方2013年9月6日的约定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6月、2014年9月向李洁返还租金,每个季度13114.9元,合计返还租金52459.6元。至此,京钰公司不再返还租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洁诉至法院,要求京钰公司支付租金39916.19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起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审认为,京钰公司采取返本销售、约定回购等形式销售商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李洁与京钰公司之间签订的《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符合上述特征,京钰公司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李洁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李洁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洁的起诉。宣判后,李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京钰公司服判。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洁与京钰公司之间签订的《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采取了“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的方式,故不能排除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