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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01419号原告:李永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原告之弟),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A8幢第二层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489128-1。法定代表人:季建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胜与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胜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胜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