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小平与申请人王建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小平,王建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特26号申请人贾小平,男。委托代理人贾敏,女。申请人王建斌,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贾小平与申请人王建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查明,申请人贾小平与申请人王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鄂托克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建斌一次性支付贾小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车损等费用共计8000元(捌仟元整)。2、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体、财产等所有纠纷,在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不得在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贾小平与申请人王建斌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