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雅楠与史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楠,史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033号原告:孙雅楠,农民。被告:史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楠与被告史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雅楠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雅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雅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雅楠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