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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理堂与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朱士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理堂,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朱士兵,程祥顺,泗洪县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3159号原告赵理堂。委托代理人刘录、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的拐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4134269XW。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被告朱士兵。被告程祥顺。被告泗洪县水利局,住所地泗洪县建设北路52号附近。法定代表人刘晓永,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理堂诉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朱士兵、程祥顺、泗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理堂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代理审判员  李 惠��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