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树成与郝宏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成,郝宪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497号原告王树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郝宪镇,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树成与被告郝宪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王树成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矗 关注微信公众号“”